问题 | 异议登记在什么情况下会失效 |
释义 | 异议登记是在不动产保护的范畴内的一个规定.具体的定义是:异议登记,是指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对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正确性存有异议而向不动产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将其异议在不动产登记簿中加以记载的过程。 可见,要进行异议登记,首先这个不动产是存在异议的,就是不动产的物权不明确或者起了分歧.其次,异议登记是向不动产登记机关提出的申请,其实这个异议登记只是对那些想买房的人起到的一个警示的作用,并没有发生其他什么法律效力,因为登记之后在不动产登记簿里就有相关的说明,这时候那些要买房的人就可以以这些登记做参考,一般的人是不会冲动去买有异议登记的房屋的。 异议登记有一点要注意,在提出异议登记之后的15天内如果没有提起诉讼的话,这个异议登记就会失效.这是根据《物权法》第十九条规定: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的,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起诉,异议登记失效。 异议登记在以下几种情形中也是会失效的: 1.异议登记除斥期间已过而没有提出更正登记申请的。异议登记作为更正登记之前的一种临时性措施,如果许可其长期存在,则有对不动产物权秩序造成不稳定状态的消极作用。为使不动产物权状态早日恢复正常,法律必须限制异议登记生效的除斥期间。《办法》规定了异议登记的有效期为3个月,逾期没有提出更正登记申请的,自动失效。 2.嗣后证实登记簿记载正确的,异议自始失效。更正登记是异议登记的后序程序。进行异议登记后又申请更正登记,申请人有证据证明原登记错误而获得支持的,则为更正登记,将已先行记载的异议落实为登记簿上明示的权利。更正登记不被支持的,原登记仍具有正当性,而异议登记则自始失效。 3.申请异议登记人申请撤销异议登记的。异议登记申请人在记载异议之后发现自己认识有误而主动要求撤销异议登记的,异议登记自然失效。 引用法条: [1]《办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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