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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国有土地上在建工程房地产抵押权的变更登记
释义
    (一)办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天津市房屋权属登记条例》、《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建设部《房屋登记办法》、国土部《土地登记办法》
    (二)办事须知
    抵押双方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权利范围(限同坐落内)、权利价值、约定期限等变更的,应当申请在建工程房地产抵押权变更登记,申请人是原设定抵押权的当事人。
    因抵押双方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权利范围(限同坐落内)、权利价值、约定期限等变更,申请在建工程房地产抵押权变更登记,须提供以下要件:
    1、在建工程房地产抵押权、转移、变更登记申请书(原件留存);
    2、申请人身份证明(查验原件、复印件留存);
    3、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或房地产权证(原件暂存);
    4、房地产他项权证(原件留存)
    5、在建工程房地产抵押权变更文件(查验原件、复印件留存)。
    抵押双方当事人姓名或名称变更的,应提交身份证件发证机关出具的文件;权利范围变更的,应提交抵押合同变更协议以及在建工程房地产设定抵押权登记的第③、④、⑤项文件;抵押价值、约定期限等变更的,应提交抵押合同变更协议。
    因抵押权人姓名或者名称变更申请抵押权变更登记的,申请人可不提交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或房地产权证。
    因权利价值增加申请抵押权变更登记的,还应当提交其他抵押权人的书面同意文件。
    (三)办事时限
    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在建工程房地产抵押权的变更登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四)办事程序
    1、申请;
    2、如有需要登记机构可以进行询问;
    3、受理、核收税费;
    4、复核;
    5、审定、记载、公示;
    6、制证、发证;
    7、立卷归档。
    (五)税费标准
    1、登记费:住房,权利人按每套房屋80元交纳,非住房,权利人按每件550元交纳;经济适用住房登记,权利人名称变更、地名变更的,登记费减半。
    2、工本费:核发一本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免收证书工本费;向一个以上房地产权利人核发房地产权属证书时,每增加一本证书,按每本10元交纳证书工本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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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5/24 14:46: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