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预售合同登记备案后,预购人需转让预售商品房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订立预售商品房转让合同。     预购人尚未付清预售商品房总价款的,应当在征得房地产开发企业同意后,与受让人订立预售商品房转让合同;预购人已经付清预售商品房总价款的,可以与受让人订立预售商品房转让合同,并书面通知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的商品房转让时,预售合同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     2.预售商品房转让合同的登记备案。     预售商品房转让的当事人双方,应当在预售商品房转让合同生效后,按照预售合同的登记备案的程序办理转让合同的登记备案手续。       3.办理预售商品房的过户手续。       预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依法办理新建商品房初始登记并取得房地产权证书后,与预售商品房转让人按照办理预售商品房的过户手续的程序办理过户手续。预售的商品房转让后再转让的,应该按照以上的程序订立再转让的合同并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摘自《精品购物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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