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民法通则》第16条和民法通则若干意见第11条至第19条的规定是人民法院处理监护权纠纷的法律依据。在涉及未成年人监护权的案件中,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是人民法院确认监护人时必须首先考虑的问题。 我国现行法律并未规定继父母在与继子女之间的身份关系消灭后,仍然有抚养继子女的法定义务。 因此,对于曾经受继父母抚养教育的继子女来说,其生父母死亡后,继父母并非未成年继子女当然的法定监护人。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