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问题 |
法律视角下的合同保证金性质解析 |
| 释义 |
一、法律视角下的合同保证金性质解析 法律角度解析合同保证金的性质属于担保性质。担保的约定是附属于主合同的。如果主合同的义务履行了,那么担保期间的担保责任就可以免除。如果主合同的义务没有履行,那么就需要担保来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律网提醒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九条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二、合同保证金的上限 合同保证金一般不超过合同总标的的20%。 合同保证金指的是签订合同的一种约定,主要是用来保证双方能够妥当的履行合同义务的,一般在双方基本履行完毕合同内容后会退还。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一条规定,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  三、合同保证金的特征 1.定金具有从属性。 定金随着合同的存在而存在,随着合同的消灭而消灭。 2.定金的成立具有实践性。 定金是由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但只有当事人关于定金的约定,而无定金的实际交付,定金担保并不能成立。只有合同当事人将定金实际交付给对方,定金才能成立。 3.定金具有预先支付性。 只有在合同成立后,未履行前交付,才能起到担保的作用。因此,定金具有预先支付性。 4.定金具有双重担保性。 即同时担保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债权。就是说,交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丧失定金;而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则应双倍返还定金。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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