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问题 |
征地协调员虚列补偿款后收取“好处费”被判刑 |
| 释义 |
国有企业员工在担任项目征地协调员期间,为他人虚列地面附着物补偿款后收取“好处费”70000元,结果换来了徒刑五年。11月10日,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受贿案,依法判决被告人王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法院审理查明,2007年至2008年,被告人王某在担任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局兰州至长沙项目部罗山县境内征地协调员期间,利用其负责该县境内地面附着物补偿发放和清点登记的工作便利,为某镇村建中心和受偿户张某虚列地面附着物补偿款,后该中心送给其“好处费”30000元人民币,韩某送给其“好处费”20000元人民币(此款系王某与他人共同受贿,其个人实际所得10000元)。此外,被告人王某在清点受偿户李某地面附着物过程中,以面积折算方式计算树木课数,并将没有树木的田埂计入面积,且明知李某苗圃有部分树木被挖出的情况下,对应当扣减的部分未予扣减,为李某谋取利益,收取其“好处费”30000元人民币。案发后,被告人王某退回全部账款。另查明,被告人王某所在的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局第三工程分公司系全民所有制企业分支机构,被告人自1996年至今即为该公司正式员工。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身为国有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实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70000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案发后,被告人向检察机关退还了其个人涉案全部账款,依法可酌予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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