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股东知情权纠纷以谁为被告 |
释义 | 一、股东知情权纠纷以谁为被告 在股东知情权纠纷中,应当以公司为被告。 股东的知情权主要体现为对公司的会议记录、财务会计报告等的了解和查阅权,这是向公司提出的申请,因此,当股东因知情权受到侵害而提起诉讼时,应以公司为被告。 二、法律规定和理由 1.《公司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明确了股东知情权的范围和内容,包括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等。 2.股东在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时,需要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并说明目的。 3.如果公司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需要在规定时间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 4.如果公司拒绝提供查阅,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 三、知情权主体争议讨论 关于股东知情权的主体争议,主要有两种观点。 1.一种观点认为,享有知情权的主体只能是公司的现任股东,股权转让后,原股东就丧失了股东身份,因此不能再享有股东知情权。 2.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尽管前股东已经不再是公司的股东,但如果他们怀疑在持股期间公司的控股股东隐瞒了可分配利润,他们仍有权提起知情权之诉,以搜集相关证据。 这两种观点在实践中存在一定的争议,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和法律规定进行判断。 关于股东知情权的主体争议,你觉得前股东是否有权提起知情权之诉?如果你有其他疑问或想进一步了解,欢迎在法律网上发起咨询。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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