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词典首页
请输入您要查询的问题:
问题
特定物之债与种类物之债
释义
特定物之债与种类物之债,是根据债的标的物属性的不同而划分的。
债的这种分类的法律意义在于:其一,特定物之债的履行,除非债务履行前标的物已灭失,债务人不得以其他标的代为履行,种类物之债不存在这个问题。其二,在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情况下,特定物之债的标的物所有权可自债成立之时发生转移,标的物意外风险亦随之转移;种类物之债的标的物所有权只能自交付之时起转移,其意外风险也将自交付之日起转移。
随便看
缔约过失责任如何赔偿
再婚又离婚财产怎么分配?
刑事证人出庭作证的必要性
离婚财产分割二审会如何判决?
房款提前还有违约金吗
商业秘密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手机短信怎么作为证据使用
香港离婚财产怎么处理?
对方先违约我后违约我需要负责任吗
父母要离婚财产怎么分配?
担心证据被销毁,应该怎么办
民事合同中企业与职工如何约定保守商业秘密事项?
合同单方面毁约应赔多少钱
侵犯商业秘密赔多少,商业秘密损害赔偿的范围?
卖方违反合同怎么支付违约金
判决离婚财产怎么执行?
证人出庭作证的费用谁负担
北京离婚财产律师怎么收费
民事诉讼活动中证据的三性指代什么
离婚财产举证时间限制是多久
合同约定违约金过高构成欺诈吗
香港离婚财产分配原则是什么?
民事诉讼中规定的证据种类包括哪些,有哪些具体规定
如何打商业秘密侵权官司
甲方违约乙方能不能解除合同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关于保护山林条例》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关税征收细则》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劳动互助社组织纲要》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发行革命战争短期公债条例》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合作社工作纲要》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合作社暂行组织条例》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国库暂行条例》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工商业投资暂行条例》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生产合作社标准章程》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粮食合作社简章》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苏维埃国有工厂管理条例》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执行委员会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执行委员会主席团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执行委员会主席团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执行委员会第六号训令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执行委员会训令第22号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执行委员会训令第七号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执行委员会训令第八号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执行委员会训令(第六号)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苏维埃组织法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苏维埃组织法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关于苏维埃建设的重要训令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人民委员会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关于惩治贪污浪费行为的训令
法律咨询问答库收录2074234条法律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析,是法律学习是实务的有利工具。
Copyright © 2004-2024 eaola.com All Rights Reserved
更新时间:2026/8/20 19:19: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