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问题 | 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否向受让人主张? | 
| 释义 | 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最高人民法院1999年12月19日以法释[1999]19号作出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明确:  债权人转让合同权利后,债务人与受让人之间因履行合同发生纠纷诉至人民法院,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权利提出抗辩的,可以将债权人列为第三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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