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办理机构: 一、分局受理大厅: 1、直接受理核准委托授权范围内企业:即除特种行业、敏感行业、易燃易爆行业及其它部分行业外的企业; 2、受理不委托授权范围内企业和经营场地调查。 二、市局受理大厅:审查核准不委托授权分局范围内企业。 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办理时限: 自申请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开业登记注册费300元,变更登记注册收费100元,注销登记不收费。 设立登记申办资格: 一、合伙企业应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经济组织可以成为合伙人: 二、有书面合伙协议; 三、有各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 四、有合伙企业的名称; 五、有经营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 变更登记申办资格: 合伙企业改变企业名称、住所或经营场所、合伙人、出资方式、出资额、经营范围及延期等主要的登记事项。 注销登记申办资格: 1、合伙协议约定的经营期限届满,合伙人不愿继续经营; 2、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3、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4、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 5、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不能实现; 设立登记需提交的文件及资料: 1、全体合伙人共同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2、全体合伙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委托书以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3、全体合伙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4、出资权属证明; (1)以货币出资的,在合伙协议中载明或出具全体合伙人认定的书面文件; (2)以实物出资的,出具实物的所有权或许可用于合伙企业投资的使用权证明,没有所有权和使用权证明的,出具全体合伙人认定的书面文件; (3)以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出具土地使用权证明; (4)以知识产权出资的,出具知识产权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 (5)以劳务出资的,在合伙协议中载明,出具全体合伙人认定的书面文件。 5、合伙协议书; 6、全体合伙人委托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的证明; 7、住所或经营场所证明; (1)属自建的,要提交房产使用权证明复印件以及投资者提供给企业使用的证明(除房地产证外,可以是国土、房管部门或村(居)委会出具的权属证明); (2)属企业租赁的,除提交租赁期限一年以上的租赁合同复印件外,还须提交出租方的房产使用权证明(除房地产证外,可以是国土、房管部门或村(居)委会出具的权属证明)。 8、经营范围中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必须报经审批的项目的,须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9、《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变更登记需提交的文件及资料: 1、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2、全体合伙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委托书以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3、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变更决定书或变更事由发生的证明文件; 4、营业执照正、副本; 5、根据变更的事项,还应另行提交相应的文件: (1)变更名称,需提交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2)变更合伙人(入伙、退伙):提交新的合伙协议、退伙证明、结算报告,新合伙人身份证明,填写新的《全体合伙人和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名录》。 (3)合伙企业变更执行人的填写新的《全体合伙人和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名录》。 (4)变更出资方式和出资额的,提交出资权属证明。 (5)变更企业住所或经营场所的,提交住所或新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①属自建的,要提交自有房产使用权证明(除房地产证外,可以是国土、房管部门或村(居)委会出具的权属证明); ②属租赁的,还须提交租赁期一年以上的租赁合同及出租方的房产使用权证明(除房地产证外,可以是国土、房管部门或村(居)委会出具的权属证明) ③变更住所涉及前置审批变更的,另行审批。 (6)变更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7)延期:与到期原因相应的延期文件(如有关部门的有效许可证明) (8)遗失补发营业执照的,提交报纸的遗失公告。 注销登记需提交的文件及资料: 1、合伙人、清算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2、全体合伙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委托书以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3、合伙人或清算人签署的清算报告; 4、银行销户证明; 5、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完税证明; 6、营业执照正副本及印章。 注:以上资料未指明为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指明为复印件的应当提供原件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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