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问题 |
收取停车调节费与物权法相抵触吗 |
| 释义 |
近期有学者指出,深圳拟征收的路外停车场停车调节费,将“所有经营性停车场”纳入征收范围,或误伤停车场业务的财产权,有悖于物权法相关规定。对此,昨日,市交委做出回应,认为深圳停车调节费的收取与物权法并不抵触。 深圳大学讲师、博士尤教授认为,经营性停车场的所有权、物权得到了《物权法》的保护,其收费应该由私领域决定,政府不能通过强制性收费之行政命令限制物权。其次,《深圳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所赋予政府的管理权限只是公共资源的管理权。经营性停车场的业主或者实际经营者非事业单位,提供停车服务所使用的资源亦为其物权而非公共资源,故非对使用公共资源的补偿性事业收费。因调节费不属于行政事业收费,则政府无权收取。 市交委昨日回应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经营性停车场属于业主,由业主或其委托的停车场管理单位按照政府批准的标准收取机动车停放服务费,收费性质属于经营性收费。 而根据《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路外停车场停车调节费性质为行政性收费。所谓行政性收费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机构,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行使行政管理职能,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收取的费用。因此,征收路外停车场停车调节费,是深圳市政府依据《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履行交通需求管理职能,目的在于利用经济杠杆,调控小汽车使用,从而缓解城市交通拥堵,提升城市运行效率,减少小汽车尾气排放。 综上,路外停车场停车调节费与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费收费性质不一样、收费目的不一样,征收路外停车场停车调节费不基于物权,也没有损害物权所有人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因此,与物权法不抵触。 引用法条: [1]《深圳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九条 [3]《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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