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常州国税行使代位权第一案宣判 |
释义 | 11日上午,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公开庭审高新区国税局首次向人民法院申请行使代位权清缴欠税案。法院最终判决被告某通讯设备有限公司向国税局缴纳税款224354元。 宣判后,被告某通讯设备有限公司表示在规定期限内自动缴清欠税。至此,常州高新区国税局与被告某通讯设备有限公司、第三人某贵金属电镀有限公司代位权纠纷一案圆满结案。据介绍,这是江苏省国税系统行使代位权并获得成功的第一范例。 该案中,第三人某贵金属电镀有限公司欠缴增值税260354元,经高新区国税局多次催缴,第三人因资金周转困难未全部缴清,至诉讼日,仍欠缴增值税224354元。原告经调查发现,第三人账面有被告应收货款265907.47元,第三人对该项到期债权也未积极主张,被告认可对第三人的此项债务。高新区国税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条规定,诉求新北区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行使代位权,法院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据高新区国税局局长冯卫介绍,税务机关行使代位权追缴欠税,是拓展欠税执行手段、提高执行工作效率的一次有效尝试,今后将采取更灵活的法律手段履行税务职能。被告单位代理人对国税部门行使代位权表示欢迎,这种有别于采取强制执行手段追缴欠税的方法,既帮助企业清理了应收欠款,又解决了欠税问题,使企业能摆脱资金周转困难,是税企和谐的典型范例。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三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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