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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一男子继承遗产后 拒绝还债成被告
释义
    “父债子还,儿子可以继承遗产,当然也要承担债务!”“人死债消,人都不在了,凭什么让继承人承担债务?”双方因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各执一词。日前,界首市法院审结这起案件。
    从2011年起,界首市居民赵X与朋友李Y合伙做生意,至2014年3月份终止。双方对账目进行结算后,赵X应该付给李Y本金及盈利共17万余元。
    当时,赵X称有现款没到账,这笔钱暂时不能付给李Y,先欠着。当日,他向李Y出具一张欠条,约定此款于2014年10月1日前付清。双方未约定利息。
    作为在场人,赵X的儿子大伟在此欠条下方的在场人栏签了名。然而,2014年9月份,还没有到约定还款的日子,赵X不幸因病去世了。此后,大伟将父亲赵X遗留的一辆汽车和一处楼房院落过户到自己名下,总价值90万元。
    考虑到大伟还在丧父之痛中,李Y没有在约定还款的日子向他索要那笔钱。2014年11月份,李Y到大伟的家中,商谈还款事宜。大伟却称,那笔款是他的父亲欠下的,欠款人已经死亡,他不可能履行还款义务。李Y认为,自古以来都是“父债子偿”,更何况大伟作为在场人也在欠条下方签了名字。他将大伟告上法庭,要求大伟还款17万余元。
    界首市法院经审理认为,赵X欠原告17万余元,有欠条为证。双方约定了付款期限,但赵X在付款期限到期日之前因病去世,大伟作为法定继承人继承了父亲的遗产价值90万元。根据法律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清偿范围要以所得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
    原告李Y主张被告偿还欠款17万余元,没超过被告继承所得遗产价值范围,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大伟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还给原告李Y17万余元。(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人死债消”或“父债子偿”不能一概而论
    《继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因此,“人死债消”或“父债子偿”不能一概而论。当债务人死亡且无遗产时,会导致债务的消灭。如果债务人死亡、有遗产且有人继承,那继承人就要承担相应的还债义务。这个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
    当然,现实中有不少子女自愿替父还债,做到诚实守信,作为一种优良传统,这种“父债子还”应予支持、提倡。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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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5/20 13:33: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