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问题 |
债权转让钱到底该还给谁 |
| 释义 |
合法债权转让他人后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却将钱还给了原债权人。近日,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该起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一审判令被告南浔某铸造厂支付原告王某欠款人民币33万余元。 南浔某铸造厂和吴江某农机厂素有业务往来,截至2012年10月,铸造厂已经欠了农机厂48万元,与此同时,农机厂又欠了吴江人王某部分款项尚未偿还。农机厂老板决定把对铸造厂的48万元的债权转让给王某,双方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后又主动书面通知了被告铸造厂,铸造厂还在转让通知上签字并且盖了公司的印章。 铸造厂在债权转让发生后,支付了王某14.5万。后王某向其催讨余款,其便出具了一份《还款计划》给王某。 2013年3月,铸造厂却鬼使神差般将24万打到农机厂的账户中,王某得知后急忙向铸造厂催讨,却遭到拒绝,无奈之下一纸诉状起诉到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当时债权转让合同是双方协商一致达成的,并通知了债务人,且该转让未损害第三人利益,故债权转让合同成立,应受国家法律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王某并不同意撤销债权转让协议,故铸造厂说的已经将部分欠款归还给农机厂的抗辩理由法院不予支持。铸造厂则表示会向农机厂另行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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