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张先生与肖小姐通过网聊相识,并确定恋爱关系。恋爱的半年时间里,双方多次互赠信物、衣物、首饰等。最近,双方因纠纷决定分手,对恋爱期间花费给对方的款项一一列出清单进行了清算,肖小姐为张先生多花费现金7600余元,为此,张先生当即大方地为肖小姐写下欠款10000元的欠条一张。事后,肖小姐多次摧要,可张先生以种种理由推托。肖小姐若依法起诉,会得到法律的支持吗? [分析]双方自愿将恋爱期间双方所花费的费用进行折抵,转化为由一方承担欠款的形式并出具欠条行为,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既然双方之间所形成的欠条是在实事求是地对账后,经计算确认且双方均予以认可的,且有张先生的欠条为证,应当是合法有效的。至于欠条中张先生多写下的2400元,若双方均承认系张先生“大方”之举,若张先生对此2400元反悔,会得到法律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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