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常住户口办理条件 |
释义 | 一、常住户口办理条件 常住户口的办理条件因地区而异,但一般来说,需要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户籍登记:常住户口是根据户籍制度所确定的一种称呼,原则上人员应当在户籍所在地进行生活。 2.居住时间:在某些地区,特别是大城市,可能需要满足一定的居住时间要求才能申办常住户口。例如,在某些城市,持有《居住证》并满足一定年限的要求后,才能申办常住户口。 3.社会保险和纳税:一些地区要求申请人在一定时间内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并缴纳所得税。 4.职业资格和职称:一些地区还要求申请人在本地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具有技师(国家二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以上职业资格,且专业及工种对应。 5.无不良记录:申请人需要无违反国家及本市的计划生育政策规定行为、治安管理处罚以上违法犯罪记录及其他方面的不良行为记录。 二、户口登记责任主体 户口登记的责任主体涉及多个方面。 1.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需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2.对于弃婴,则由收养人或育婴机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3.公民死亡时,城市需在葬前,农村在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邻居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 4.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时,需由本人或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5.公民在暂住地暂住三日以上时,需在三日以内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暂住登记,离开前申报注销;暂住在旅店的,由旅店设置旅客登记簿随时登记。 6.当户口登记的内容需要变更或更正时,应由户主或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经审查属实后进行变更或更正。 ![]() 三、迁移与更新程序 户口迁移与更新的程序也有明确规定。 1.公民因迁出本户口管辖区,需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2.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相应的证明文件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3.公民迁往边防地区,需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的批准。 4.公民迁移到达迁入地时,需在规定时间内,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 5.对于没有迁移证件的公民,可凭相关证件到迁入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 6.公民在暂住地暂住超过规定时间时,需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暂住登记,离开前需申报注销,若户口登记内容需要变更或更正,户主或本人需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经审查属实后进行变更或更正。 您还有其他疑问吗?快来法律网咨询专业律师,我们将一一为您解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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