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问题 |
“父债”一定要“子还”吗? |
| 释义 |
有网友咨询道: 我是一名打工者。母亲去世后,我一直与父亲靠经营水果摊为生。今年年初,留下30多万元外债的父亲去世,而我继承的则是套价值20万元的房产。现在债主天天上门讨债,说“父债子还”是祖祖辈辈传下来的规矩。我想咨询一下,“父债子还”在法律方面说得通么?什么情况下,我能不还这笔父亲留下的债? 法律网分析: 这个父债子还,真的是天经地义吗?我看未必,还需视具体情况而定,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从法律角度讲,父与子是两个相互独立的民事主体,两人不因血缘关系的存在而混同。也就是说,只要是成年人而且精神正常,父与子都有资格,独立地进行民事活动,并且独立承担民事义务。同时,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对于债务,在没有合同特别约定或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况下,债主只有权向欠债人索要,而无权向欠债人之外的其他人主张。也就是说,在一般情况下,不能因为与欠债人有直系亲属关系,父母或子女就有还债的义务。所以,“子债父还、父债子还”一般情况下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但是,我国《继承法》第33条也规定了:“继承人继承遗产负有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但是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继承人实际获得的遗产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回到这个网友的咨询,既然你已经继承了父亲的遗产,就应该在遗产的价值内偿还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的“父债”,也就是差额的10万多元可以不偿还。当然,如果超出部分你想要偿还,那也是没问题的。若是想与这笔“父债”没有关系,可以选择完全放弃继承父亲所留的遗产。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2]《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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