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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债权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是怎样
释义   一、债权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是怎样
    1、债务人在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受领、下落不明、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的情形下,有权将标的物提存,所谓提存就是将标的物交付于有关的提存部门。标的物提存后,损毁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提存的费用由债权人承担,提存的孳息由债权人享有。
    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可以依法将标的物进行拍卖,提存所得的价款。将价款提存。
    标的物提存之后,债权人与债务人的权利和义务宣告终止。
    2、下列情形之一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A、债权人下落不明。
    B、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受领。
    C、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债权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将标的物拍卖,提存所得的价款。
    3、标的物提存后,除债权人下落不明外,债务人应当及时通知债权人或者其继承人、监护人。
    4、标的物提存后,损毁、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标的物提存的费用由债权人承担,提存期间,标的物提存的孳息由债权人享有。
    5、债权人随时可以提取提存物,但债权人对债务负有到期债务,债权人未履行该债务或提供适当担保之前,提存部门应当根据债务人的要求拒绝其领取提存物的请求。
    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期限为5年,期限届满不提取的,扣除提存费用,剩余部分收归国家所有。
    6、收货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受领,或下落不明的,承运人可以按照本法第101条的规定,将标的物进行提存。
    7、债权人分立、合并、变更住所未及时通知债务人,给债务的履行造成困难。债务人可以中止履行债务或将标的物提存。
    8、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权利和义务宣告终止:
    A、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B、合同解除。C、债权债务相互抵消。
    D、债务人将标的物提存。E、债权人免除债务。F、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G、法律规定的其它情形。
    
       二、债权人的代位权管辖是怎样
    根据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所以,债权人代位权纠纷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需要注意的是,在行使代位权时需要满足以下几个条件:(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二)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三)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四)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四条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债权人的债权转让的前提是什么
    1.必须有有效存在的债权,且债权转让不改变债权的内容。债权的有效存在,是债权转让的基本前提。
    2.被让与的债权须具有可让与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79条规定,以下三类债权不得转让:
    1)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的合同债权。包括:基于个人信任关系而发生的债权。如雇佣、委托、租赁等合同所生债权;专为特定债权人利益而存在的债权。例如专向特定人讲授外语的合同债权;不作为债权。例如,竞业禁止约定;属于从权利的债权。例如保证债权不得单独让与。但从权利可与主权利分离而单独存在的,可以转让。例如已经产生的利息债权可以与本金债权相分离而单独让与。
    2)按照当事人的约定不得转让的债权。当事人在合同中可以特别约定禁止相对方转让债权的内容,该约定同其他条款一样,作为合同的内容,当然具有法律效力,因而此种债权不具有可让与性。
    3)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债权。《合同法》没有明确规定何种债权禁止让与,所以,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债权是指《合同法》以外的其他法律中关于债权禁止让与的规定。
    3.让与人与受让人须就债权的转让达成协议,并且不得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
    4.债权的让与须通知债务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80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从这个规定可以看出,转让通知是债权转让的一个必备条件。因为没有通知,原合同对方当事人无法知道转让人对合同权利义务进行转让。转让通知应送达对方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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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条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七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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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5/23 20:34: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