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拆迁费用是否可以由他人垫付 |
释义 |
一、拆迁费用是否可以由他人垫付 不还垫付款会不会构成不当得利 案情介绍:没有偿还他人垫付拆迁款 某管理局为建设需要,需对村民董某名下的4.99亩田地进行征用,董某认为政府征地补偿标准过低,便不同意征用。时任管理局书记的孙某为尽快完成征地工作,便代表管理局与董某签订了“征收协议书”,将其田地面积计算为9.27亩,以此增加其获得的补偿款,董某因此多领取补偿款118924元。 后事情败露,孙某被立案调查,孙某找到董某要求其退回多领取的118924元,可董某一直不予退回。上级领导便找到孙某,要求孙某先先垫付多领的100000元补偿款,孙某便为董某垫付了100000元,后董某一直未归还孙某100000元补偿款。 律师说法:不还垫付款是否构成不当得利 对于孙某为董某垫付的100000元补偿款,董某是否构成不当得利有不同意见: 第一种观点认为,孙某时任管理局书记代表管理局与董某签订了“征收协议书”,在该份协议为撤销前,董某取得的征地补偿款有充分的依据,董某不需退还118924元的补偿款,因此,董某对孙某垫付的100000元不构成不当得利。 第二种观点认为,“征收协议书”属于无效合同。董某多领取了118924元的补偿款属于非法所得,应予退缴。孙某董某垫付补偿款,一方受损,一方得利,双方之间存在牵连的因果关系,符合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董某应将100000元补偿款返还孙某。 律师说法:如何认定是否构成不当得利 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1、孙某代表某管理局与董某签订的“征收协议书”,损害了国家利益,且有恶意串通的行为,属于《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应属无效合同; 2、董某多领取的118924元没有法律依据,属非法所得,应予以追缴,孙某虽然主观上是为了退还账款,减轻处罚,但客观上确实使董某免于国家对其进行追缴,使董某获得了利益。一方受损,一方得利,双方之间存在孙某为董某垫付100000元补偿款的因果关系,且董某多得的补偿款没有法律依据。因此,董某构成《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规定的不当得利,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孙某。 ![]() 二、企业垫付拆迁安置资金协议是怎么写的 甲方: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房地产管理局 丙方:_________ 根据_________号用地批文及其他文件,甲方拟实施“_________”建设项目的房屋拆迁。依照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为了加强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使用管理,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以下监管协议: 1、丙方受乙方委托,对甲方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管。 2、甲方须在丙方开设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专用帐户,帐户号为_________。 3、经初步测算,整个地块房屋补偿安置总金额为_________元,甲方应在本协议签订后三日内存入拆迁补偿安置专用资金为_________元,占总补偿资金的_________%,剩余拆迁补偿资金_________元应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内存入。 4、资金监管的期限:自首期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进入专用帐户之日起至开发片区验收合格之日止。 5、监管方式 (1)甲方应于拆迁公告发布后三日内,将拆迁范围的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名单及房屋门牌号经乙方确认后提供给丙方。甲方如需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用于购买安置房,货币安置补偿及安置房建设资金时,经乙方确认后,凭乙方出具的拆迁安置补偿资金支付审批表,丙方方可支付。 (2)甲方经乙方批准同意后,可按照进入专户总资金5%的比例提取部分资金作为备用,用以支付发布拆迁公告,拆迁业务费、过渡费等;甲方在使用中可自由支配,但丙方须控制其备用金额度不得超过到帐资金的5%。 (3)甲方如在规定期限内未将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全部存入在丙方开设的专用户头,丙方应书面方式及时通知乙方。 (4)丙方应提存拆迁安置资金总额的2%,待开发项目验收后,经乙方确认,丙方方可支付。 6、违约责任 (1)甲方如未能及时将补偿安置资金存入丙方资金户头或弄虚作假将资金挪为他用的,除了承担拆迁补偿安置工作滞后的一切后果外,乙方还将根据拆迁法规定予以处罚。 (2)丙方如未按上述条款执行,而引起甲方将资金挪为他用的。丙方有责任自行筹集资金替甲方垫付拆迁补偿安置费及违约费用。 (3)因乙方监管不力,引起补偿安置资金挪为他用的,则追究乙方具体工作人员的责任。 7、其他 _________。 8、本协议一式肆份,三方各执一份,拆迁实施单位一份。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各方应严格遵照执行。 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丙方(盖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 XXXXXXXXXXX项目 三、征地补偿的通知公布 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通知要求尚未按照有关规定公布新的征地补偿标准的省区市,必须于2010年6月底前公布实施。 国务院修改征地补偿标准 国务院办公厅出台的“紧急通知”,要求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通知中规定,因工作不力引发征地拆迁恶性事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将被追究责任。可见,高层坚决纠正侵害人民群众利益的问题,切实维护社会稳定的决心和力度。 通知要求,各地不能强行实施征地,对于群众提出的合理要求,必须妥善予以解决。 同时,还要严格按照各级人民政府公布的征地补偿标准,对拆迁户进行补偿。尚未公布新的征地补偿标准的省区市,必须在2010年6月底前公布实施。已公布实施,但标准偏低地区,必须尽快调整提高。 另外,对于程序不合法、补偿不到位、被拆迁人居住条件未得到保障以及未制订应急预案的,一律不得实施强制拆迁。 以上就是法律网小编和大家一起了解的拆迁费用是否可以由他人垫付等相关问题,希望能借此帮助大家加深对拆迁费用是否可以由他人垫付的了解与认识。通过了解我们知道,通知要求,各地不能强行实施征地,对于群众提出的合理要求,必须妥善予以解决。如果我们现在正面临这样的问题,我们就更需要了解清楚。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 [3]《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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