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保证人死亡的保证合同是否终止 |
释义 | 一、保证人死亡的保证合同是否终止 不终止。很明显,同借款合同一样,保证合同也具有很强的人身性,保证人死亡后,合同效力应该不终止。保证本质上是人保,即以保证人信誉作担保。 信誉又是由什么组成的呢?它应该包括财产、社会关系、社会背景等等,而首当其冲的应该还是财产。实践中,保证合同保证主合同目的的顺利实现主要也是依靠保证人的财产。也就是说,如果保证人无财产作基础,一旦主合同债务人无法履行合同义务,主合同债权人将面临债权实现的困难,所以,我们认为:保证人死亡后,其信誉仍在,应该以其信誉对主合同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既然信誉还在,那保证合同的效力就应该不受影响。 保证人的义务转移给谁: 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司法解释,都未曾对此作出规定。很幸运,在《法国民法典》第2017条这样规定:“保证人的义务得移转于其继承人,但保证人如负民事拘留的义务时,不在此限。”根据此规定,也印证了上面的观点。 结合《法国民法典》的规定,我们以为:继承人可以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规定选择继承,进而承担相应责任。 ![]() 二、担保无效有哪些后果 1、主体违法。 当事人是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保证人资格不合法;法律规定的其它情况。 2、客体违法。 抵押财产是担保法禁止的;抵押或质押财产是赃物或遗失物。 3、内容违法。 如债权人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而使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扣担保的无效。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三条 【保证责任免除】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第六百九十四条 【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保证人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消灭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 三、保证期间有哪些特征 1、保证期间是由保证合同的当事人约定的或者由法律直接规定的,但首先是约定期间。该特点表明,若是约定的保证期间,只有债权人和保证人才有权约定,因为只有他们才是保证合同的当事人。债务人与债权人、债务人与保证人约定“保证期间”的,均不发生保证期间的效力。 2、从债权人角度来看,保证期间是债权人应当积极行使权利的期间。保证期间是催促债权人尽快对保证人行使保证债权的期间。 3、从保证人的角度来看,保证期间是保证人有可能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而不是必然要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并且,即使保证期间已结束,也并不意味着保证人就绝对地免除了保证责任。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五条 【主合同变更对保证责任影响】债权人和债务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协商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内容,减轻债务的,保证人仍对变更后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加重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 债权人和债务人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的履行期限,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不受影响。 以上就是法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保证人死亡的保证合同是否终止的相关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综上所述,就算保证人死亡对于保证合同的效力依然存在,这点法律规定十分重要,不会被终止,对于在担保的相关债权人来说要知道法律上的规定。大家如果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欢迎上法律网咨询平台,在线律师会为大家进行专业的解答。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三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四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五条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问答库收录2074234条法律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析,是法律学习是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