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国外破产程序 |
释义 | 一、国外破产程序 外资企业的破产程序与中资企业的程序基本一致,比较复杂,历时一般要达一年以上才能结束破产程序。 最基本的程序如下 (一)申请破产,债权人及债务人本身均可向法院提出。 (二)法院审查是否达到破产条件,中间要有会计事务所介入。 (三)如破产成立,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并同时指定管理人,管理人即为旧破产法中所指的清算组,管理人的职责主要为接管破产公司,负责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 (四)法院进行破产公告。 (五)债权人进行债权申报。 (六)管理人清理破产财产并进行估价,提出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报请法院裁定后执行。 (七)破产清算终结破产财产分配完毕,由管理人提请法院终结破产程序。 ![]() 二、公司破产清算赔偿顺序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04条的规定,破产财产须优先拨付破产费用,破产费用包括 1、破产财产的管理、变卖和分配所需要的费用,以及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 2、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 3、为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在破产程序中支付的其他费用。 破产财产在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二)破产企业所欠税款。 (三)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进行分配。 三、跨国破产案件法律规范适用规则 1、法人及其分支机构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组织机构、股东权利义务等事项,适用登记地法律。 2、合同债权债务关系,适用履行义务最能体现该合同特征的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其他与该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3、侵权责任,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 4、不动产物权的归属以及不动产价值的评估,应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5、动产物权,适用法律事实发生时动产所在地法律。 6、优先债权(如担保物权、船舶优先权、劳动债权和税收债权等)的确定应适用优先权产生的法律。 国外企业的破产程序与中资企业的程序基本一致,程序比较复杂,历时一般要达一年以上才能结束破产程序。以上就是由法律网编辑整理收集的关于国外破产程序的法律知识。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的,欢迎咨询法律快车的律师。以上便是法律网编辑为您找到的丈夫提离婚却迟迟不办手续的相关内容。如果有其它的疑问,欢迎咨询法律网律师。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两百零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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