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一、权利质押的性质     关于权利质权的性质,主要有权利让与说和权利出质说两种观点:     1.权利让与说     权利让与说认为,原来质权的标的限于有体物,而所谓质权本仅指物上质,权利之上不可以设立质权。权利质权实际上是以担保为目的,而为权利的让与。     2.权利出质说     权利出质说又称权利标的说。此说认为,权利质权与物上质权在本质上并无差别,所不同的只是其标的而已:物上质权以物为标的,而权利质权以权利为标的。权利人让与有交换价值的权利,与让与有交换价值的物,应依同一的理由,权利可以是交易上的标的。     二、权利质押合同生效条件     权利质押合同生效条件如下:     1.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采用书面的形式订立质押合同。     2.出质人必须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将权利证书交给质权人。     3.订立权利质押合同的主体必须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4.权利质押合同的当事人必须意思表示真实。           三、哪些权利可以质押     法律网提醒您,下列权利可以质押:     1.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     2.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     3.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     4.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民法典》第四百四十条【权利质权的范围】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     (一)汇票、本票、支票;     (二)债券、存款单;     (三)仓单、提单;     (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六)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