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问题 |
婚姻解除的方式有哪些 |
| 释义 |
一、婚姻解除的方式 婚姻解除的方式有以下几种: 1.进行离婚登记。《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2.通过诉讼离婚。 3.申请宣告婚姻为无效婚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1)重婚的;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4)未到法定婚龄的。 4.申请撤销婚姻。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法律网提醒,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二、买卖婚姻的违法吗 买卖婚姻的违法。《民法典》第一百一十条规定,自然人享有婚姻自主权等权利。第一千零四十一条规定,我国实行婚姻自由、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第一千零四十二条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三、婚姻被认定无效后的财产分割是怎么规定的? 婚姻被认定无效后的财产分割的规定如下: 1.应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错程度,妥善分割。 2.一方在非法同居期间患有严重疾病未治愈的,在分割财产时,应予以适当照顾,或者由另一方给予一次性的经济补助。 3.在同居生活期间一方死亡,另一方是依靠死者抚养且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另一方对死者扶养较多,可以分给他(她)适当的财产。以上这些规定,虽然是针对未办结婚登记的非法同居关系而言的,但对于无效婚姻,也同样具有指导意义。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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