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非法转包中承包人雇佣的工人受伤,发包人要承担责任吗 |
释义 | 一、非法转包中承包人雇佣的工人受伤,发包人要承担责任吗 非法转包中承包人雇佣的工人受伤,发包人不承担责任。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规定,“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由该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依法应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 二、转包的法律特征 转包具有下列法律特征: 1.转包人不履行建设工程合同全部义务,不履行施工、管理、技术指导等技术经济责任。转包人在承包工程后,并不成立项目经理部,也不委派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对工程建设进行管理和技术指导,往往以收取总包管理费的方式,将全部工程转让给转承包人,转包人不履行建设工程合同中应由承包人(转包人)履行的全部义务。 2.转包人将合同权利与义务全部转让给转承包人,转承包人与原合同发包人之间建立了新的事实合同关系(原合同指发包人或总包人与转包人之间的建设工程合同,下同)。 3.转包人对转承包人的履行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 三、非法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经营行为的表现形式 1.非法转包行为表现形式。 (1)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 (2)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2.违法分包行为表现形式。 (1)总承包单位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 (2)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且未经建设单位许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 (3)承包单位将建筑工程主体结构交由他人完成; (4)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3.挂靠经营行为表现形式。 (1)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2)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引用法条: [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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