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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医疗过错鉴定程序规定
释义
    一、医疗过错鉴定程序规定
    医疗过错鉴定程序规定如下:
    1.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申请鉴定;
    2.缴纳鉴定费用;
    3.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相应资格的鉴定人;
    4.鉴定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期限内完成鉴定,并提交鉴定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间内提出,并预交鉴定费用。逾期不提出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的,视为放弃申请。
    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准许鉴定申请的,应当组织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相应资格的鉴定人。当事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二、医疗事故鉴定需要什么材料
    医疗事故鉴定需要以下材料:
    1.住院患者的病程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会诊意见、上级医师查房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
    2.住院患者的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
    3.抢救急危患者,在规定时间内补记的病历资料原件;
    4.封存保留的输液、注射用物品和血液、药物等实物,或者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对这些物品、实物作出的检验报告;
    5.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有关的其他材料。
    法律网提醒你,在医疗机构建有病历档案的门诊、急诊患者,其病历资料由医疗机构提供;没有在医疗机构建立病历档案的,由患者提供。
    
    三、医疗纠纷过错责任责任原则都有哪些方面
    医疗纠纷过错责任责任原则有过错责任原则和推定过错责任原则两个方面。法律网提醒您,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2.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3.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引用法条: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一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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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5/24 23:19: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