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有什么属于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 |
释义 | 一、有什么属于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 有以下属于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双方行为;该种行为如事后得到其法定代理人追认,则有效;反之,其法定代理人拒绝追认,则该行为无效。此类行为成后,法定代理人表态前,行为的效力待定。 2.无权代理行为;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行为,被代理人事后追认的,则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反之,被代理人事后不追认的,该行为自始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该行为成后,被代理人表态前,行为的效力待定。 3.无权处分行为;权处分行为是指无处分权人与相对人所为的处分他人的物品或权利的行为。 4.债权同意欠缺的债务转移行为。 二、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追认期限 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追认期限为三十日。法律网提醒您,法律规定,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 三、效力待定民事行为的特征 效力待定民事行为的特征: 1.效力待定民事行为是已经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但欠缺法定有效要件。法定有效要件的欠缺表现为当事人缺乏民事行为能力、代理权限或处分能力,民事行为的其他要件均具备。 2.效力待定民事行为成立时有效还是无效处于不确状态。即民事行为既可能发生法律效力,也可能不发生法律效力。 3.效力待定民事行为是否发生法律效力,有待于其他行为或事实的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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