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一、刑法对于剥夺政治权利的执行有哪些规定     刑法对于剥夺政治权利的执行有的规定:根据《刑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依照本法分则的规定。     第五十七条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如何减刑     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减刑要看在执行期间是否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1.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2.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3.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4.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5.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6.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三、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有选举权吗     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没有选举权。法律网提醒您,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下列权利: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四条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三)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四)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七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四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