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债权申报有哪些注意事项 |
释义 | 一、债权申报有哪些注意事项 债权申报有以下注意事项:应当在法院确定的申报期限内申报,应当书面说明债权的数额以及有无财产担保,并且需要提供相关的证据,如果申报的债权是连带债权的,也应当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九条 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书面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有关证据。申报的债权是连带债权的,应当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 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债权的申报方式有哪些 1.债权证明。即证明债权的真实性、有效性的文件,如合同、借据、法院判决等。 2.身份证明。债权人自己申报的应当提交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代理申报人应当提交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和债权证明。 3.担保证明。申报的债权有财产担保的,应当提交证明财产担保的证据。 破产案件受理后,债权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新诉讼的,应予驳回。其起诉不具有债权申报的效力。 ![]() 三、哪些债权不能申报 无效的债权不能申报,讼时效已经届满的债权不能申报,无证据或者证据为虚假的债权、有相反证据证明为虚假的债权不能申报。上述债权被申报的,管理人有权提出异议。法律网提醒您,申报人坚持申报的,管理人可以在债权表中另页记载,井载明所发现的问题,以供债权人会议作出决定。必要时,管理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裁定不予确认。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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