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1、工资卡、工资条(需会计财务人员签名)或其它工资发放记录。(工资发放为现金可忽略)。 3、“工作证”、“工牌”等能够证明职务身份的证件。 3、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企业招聘记录。 4、用人单位的考勤记录(考勤表、出勤卡等)。 5、其他同事的证言(除非该同事已经离职,否则该条不太有可操作性)。 6、向单位报销费用的单据。 7、劳动者代表用人单位与其它实体或个人签订的文件等(比如最为常见的代表公司签收快递)。 法律延伸:《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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