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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留置一定要满三个月吗
释义
    一、留置一定要满三个月吗
    留置不一定要满三个月。视情况而定,具体如下:
    1.普通时间,留置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
    2.延长时间,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
    延长须报上级批准,省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的,延长留置时间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监察机关对被调查人员采取留置措施的,留置的期限一般是不超过三个月的,如果调查结束的,可以在三个月前解除留置措施。
    依据我国法律规定,监察机关对被调查人员采取留置措施的,留置的期限一般是不超过三个月的,并没有要求必须达到三个月。如果调查结束的,可以在三个月前解除留置措施。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报上一级监察委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二、什么情况可以留置
    可以留置的情况须满足以下几点:
    1.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
    债权人对已经占有的动产,并不能当然成立留置权,留置权的成立必须以已届清偿期而债务人未全部履行为条件。债务人在债权未到期的情况下仍处于自觉履行的状态中,这时留置权还不能成立。只有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债务人仍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才可以将合法占有的债务人动产留置。
    2.债权人已经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3.债权人占有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三、抵押权与留置权的相同点
    抵押权与留置权的相同点如下:
    1.都是以确保债务的履行为目的;
    2.都是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上设定的权利;
    3.都可以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得就对该财产的优先受偿权。
    法律网提醒您,留置是指债权人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依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在债权未能如期获得清偿前,留置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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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5/24 4:57: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