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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停止执行死刑程序有哪些
释义
    一、停止执行死刑程序有哪些
    停止执行死刑程序有:
    下级法院发现的:第一审法院在接到执行死刑命令后、执行前,发现有停止执行死刑的情形的,应当暂停执行,并立即将请求停止执行死刑的报告和相关材料层报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可能影响罪犯定罪量刑的,应当裁定停止执行死刑;认为不影响的,应当决定继续执行死刑。
    最高法院发现的:最高人民法院在执行死刑命令签发后、执行前,发现有停止执行死刑的情形的,应当立即裁定停止执行死刑,并将有关材料移交下级人民法院。
    下级法院接到最高人民法院停止执行死刑的裁定后,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停止执行死刑的事由,并及时将调查结果和意见层报最高人民法院审核。
    最高法院的审查组织:最高人民法院原作出核准死刑判决、裁定的合议庭(必要时,另行组成)。
    二、停止执行死刑的情形有哪些
    停止执行死刑的情形有:
    1.罪犯可能有其他犯罪的;
    2.共同犯罪的其他犯罪嫌疑人到案,可能影响罪犯量刑的;
    3.共同犯罪的其他罪犯被暂停或者停止执行死刑,可能影响罪犯量刑的;
    4.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
    5.罪犯怀孕的;
    6.判决、裁定可能有影响定罪量刑的其他错误的。
    
    三、执行死刑是哪个部门执行
    执行死刑的机关是原审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判处和核准的死刑立即执行的判决,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执行死刑的机关是原审人民法院。
    而且,人民法院在交付执行死刑前,应当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临场监督。 死刑采用枪决或者注射等方法执行,死刑可以在刑场或者指定的羁押场所内执行。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法律网提醒您,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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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5/2 20:15: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