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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物业服务人可否转委托
释义
    一、物业服务人可否转委托
    物业服务人可以转委托,可以委托其他专业服务公司将保洁、保安、绿化、维修等个别区域专业服务进行委托管理或者外包,但不能将全部区域全包委托另一个物业管理公司。
    《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由一个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
    第三十九条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专项服务业务委托给专业服务企业,但不得将该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
    第四十四条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代收前款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二、物业费包括什么服务
    物业费包括以下服务:
    1.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2.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
    3.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
    4.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
    5.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
    6.办公费用;
    7.物业管理企业固定资产折旧;
    8.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9.经业主同意的其它费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应当通过专项维修资金予以列支,不得计入物业服务支出或者物业服务成本。
    
    三、解聘物业服务人的,应提前多少日书面通知
    解聘物业服务人的,应提前60天书面通知,按规定做好各项移交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法律网提醒您,业主依照法定程序共同决定解聘物业服务人的,可以解除物业服务合同。决定解聘的,应当提前六十日书面通知物业服务人,但是合同对通知期限另有约定的除外。
    依据前款规定解除合同造成物业服务人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业主的事由外,业主应当赔偿损失。
    引用法条:
    [1]《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2]《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3]《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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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5/24 4:59: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