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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工伤死亡赔偿:应由谁来承担责任
释义
    一、工伤死亡赔偿:应由谁来承担责任
    劳动者工伤死亡由工伤保险基金赔偿,单位没有给交纳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进行赔偿。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二、工伤死亡需提供哪些材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
    2.职工伤亡事故报告表;事故人和单位签订的有效书面劳动合同;
    3.事故人的身份证或暂住证;
    4.首次就医病历及诊断书等有关材料;
    5.工作考勤记录卡;
    6.其他。
    法律网提醒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三、工伤死亡的认定流程
    工伤死亡的认定流程:
    1.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工伤死亡认定申请;
    2.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
    3.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调查核实;
    4.核实后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工伤认定办法》第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按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引用法条:
    [1]《工伤认定办法》第五条
    [2]《工伤认定办法》第四条
    [3]《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
    [4]《工伤保险条例》第一十八条
    [5]《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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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5/23 11:3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