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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行政诉讼中哪些证据可以使用
释义
    一、行政诉讼中哪些证据可以使用
    根据相关规定,在行政诉讼中,书证、物证、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当事人陈述等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证据包括: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视听资料;
    (四)电子数据;
    (五)证人证言;
    (六)当事人的陈述;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以上证据经法庭审查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二、行政诉讼一定要请律师吗
    当事人诉讼是否委托律师需要自行决定,法律并未规定一定要委托律师代理,无论是民事、行政还是刑事诉讼,委托代理律师都是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法律网提醒您,既然是权利,当事人可以行使,也可以不行使,所以只要当事人觉得自己可以应付整个诉讼,不请律师当然也照样可以打官司。如果当事人对法律以及相关的程序不了解,建议委托律师代理或者找律师详细咨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四十四条
    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行政诉讼中证明责任如何分配
    行政诉讼中原则上由作出行政行为的被告负举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行政诉讼中 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第三十七条规定,原告可以提供证明行政行为违法的证据。原告提供的证据不成立的,不免除被告的举证责任。
    第三十八条规定,在起诉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中,原告应当提供其向被告提出申请的证据。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被告应当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的;
    (二)原告因正当理由不能提供证据的。在行政赔偿、补偿的案件中,原告应当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七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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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5/6 9:49: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