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问题 | 公司注册时股东可采取哪些出资方式 |
| 释义 | 一、公司注册时股东可采取哪些出资方式 公司注册时股东可采取以下出资方式: 1.货币出资; 2.实物出资; 3.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以及其他可以使用货币估价的且不被法律所禁止的非货币出资。 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法院对股东虚假出资是如何认定的 法律网提醒您,法院对股东虚假出资是按下列标准来认定的: 1.股东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 2.股东以其他公司股权出资的,该股权存在权利瑕疵或者权利负担的; 3.股东以非货币财产出资,评估确定的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认定为虚假出资。 ![]() 三、股东出资纠纷诉讼主体 1.如果是公司起诉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诉讼主体是股东和公司; 2.如果是其他股东起诉要求未足额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的,诉讼主体是其他股东与未足额出资的股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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