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股东在公司中拥有哪些不可或缺的权利 |
释义 | 一、股东在公司中拥有哪些不可或缺的权利 股东在公司中拥有的不可或缺的权利:资产收益权、知情权、参与决策权、选择管理者权、监督管理者权、优先受让权、优先认购新股权、退股权、诉讼权和代位诉讼权、决议撤销权等。 法律网提醒您,根据《公司法》第四条规定,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第三十三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第三十四条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二、法人股东和自然人股东的区别是什么 法人股东和自然人股东的区别是: 1.性质不同,自然人是个人,法人股东是一个组织或者公司; 2.权利不同,自然人股东个人的财力肯定没有法人股东的多,所以控股的数额上肯定是法人股东多; 3.收益的划分不同,自然人直接获得收益,法人股东先是获得了收益,但是具体到里面的利益分配要按照法人章程分配。 ![]() 三、股东滥用权利的责任 股东滥用权利的责任根据所造成的损失有所不同: 1.如果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造成公司损失,则应当赔偿公司损失。 2.如果造成其他股东损失,则应当赔偿其他股东的损失。 3.如果损害了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则应当就公司债务对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法》第二十条,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三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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