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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夫妻财产如何界定与划分
释义
    一、夫妻财产如何界定与划分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共同财产有:
    1.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2.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法律网提醒您,夫妻个人财产有:
    1.一方的婚前财产;
    2.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3.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二、婚内财产分割协议公证的内容
    1.明确婚前财产的范围及归属、夫妻双方的基本信息含姓名、身份证号、住所地等;
    2.明确夫妻共同财产的归属及使用方法、当事人所协议分割的原因;
    3.确立夫妻双方在家庭生活中的权利、义务和现状;
    4.协议的生效、撤销条件;
    5.违约责任;
    6.其他注意事项。
    
    三、夫妻婚内财产分割协议公证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夫妻婚内财产分割协议公证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自然人的身份证明;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代理权证明;申请公证的文书;申请公证的事项的证明材料,涉及财产关系的须提交有关财产权利证明;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等。
    《公证程序规则》第十八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自然人的身份证明,法人的资格证明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其他组织的资格证明及其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二)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代理人须提交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书,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代理人须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
    (三)申请公证的文书;
    (四)申请公证的事项的证明材料,涉及财产关系的须提交有关财产权利证明;
    (五)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对于前款第四项、第五项所规定的申请人应当提交的证明材料,公证机构能够通过政务信息资源共享方式获取的,当事人可以不提交,但应当作出有关信息真实合法的书面承诺。
    
    引用法条:
    [1]《公证程序规则》第一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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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5/1 10:19: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