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夫妻财产如何界定与划分 |
释义 | 一、夫妻财产如何界定与划分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共同财产有: 1.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2.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法律网提醒您,夫妻个人财产有: 1.一方的婚前财产; 2.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3.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二、婚内财产分割协议公证的内容 1.明确婚前财产的范围及归属、夫妻双方的基本信息含姓名、身份证号、住所地等; 2.明确夫妻共同财产的归属及使用方法、当事人所协议分割的原因; 3.确立夫妻双方在家庭生活中的权利、义务和现状; 4.协议的生效、撤销条件; 5.违约责任; 6.其他注意事项。 ![]() 三、夫妻婚内财产分割协议公证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夫妻婚内财产分割协议公证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自然人的身份证明;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代理权证明;申请公证的文书;申请公证的事项的证明材料,涉及财产关系的须提交有关财产权利证明;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等。 《公证程序规则》第十八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自然人的身份证明,法人的资格证明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其他组织的资格证明及其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二)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代理人须提交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书,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代理人须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 (三)申请公证的文书; (四)申请公证的事项的证明材料,涉及财产关系的须提交有关财产权利证明; (五)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对于前款第四项、第五项所规定的申请人应当提交的证明材料,公证机构能够通过政务信息资源共享方式获取的,当事人可以不提交,但应当作出有关信息真实合法的书面承诺。 引用法条: [1]《公证程序规则》第一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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