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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要怎样撤销行政诉讼
释义
    一、要怎样撤销行政诉讼
    撤销行政诉讼的方式是原告主动撤诉或行政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使起诉人撤诉。具体情形是: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情形。是否准许撤销诉讼,由人民法院进行裁定。
    法律网提醒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二、行政诉讼法特有的原则是什么
    行政诉讼法特有的原则如下:
    1.选择复议原则;
    2.审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原则;
    3.具体行政行为不因诉讼而停止执行原则;
    4.不适用调解原则;
    5.被告负举证责任原则;
    6.司法变更权有限原则。
    
    三、行政诉讼举证范围
    1.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有关的事实。
    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有关的事实,是指被告作出行政行为的全部过程中的所有事实,这事被告应承担的根本的举证责任,并且是举证的说服责任。
    2.认为原告起诉超过起诉期限的有关事实。
    3.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理性有关的事实。
    4.行政赔偿诉讼中有关被告不予赔偿或减少赔偿数额方面的事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
    由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该组织是被告。由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行政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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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5/23 7:10: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