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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行政诉讼的地域管辖规定有哪些
释义
    一、行政诉讼的地域管辖规定有哪些
    1.一般地域管辖规定
    (1)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
    2.特殊地域管辖规定
    (1)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行政诉讼中举证责任的是谁
    行政诉讼中举证责任的是作为被告的行政主体。但下列事项原告承担举证责任:
    1.证明起诉符合法定条件,但被告认为原告起诉超过起诉期限的除外。
    2.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证明其提出申请的事实。
    3.在一并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中,证明因被诉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害的事实。
    4.其他应当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的事项。
    
    三、行政诉讼的期限怎样规定
    法律网提醒您,行政诉讼的期限规定是:一般行政诉讼时效是6个月。从行政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算,如果相对人已经申请复议,再申请诉讼的,诉讼有效期是十五日,从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起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
    【经行政复议的起诉期限】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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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5/8 4:23: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