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问题 | 假冒注册商标罪的立案准则是什么 |
| 释义 | 一、假冒注册商标罪的立案准则是什么 假冒注册商标罪的立案标准: 1.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非法经营数额达5万元以上或违法获利3万元以上的; 2.假冒2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达3万元以上或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的; 3.具备其他严重情节的。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六十九条 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二、假冒注册商标有不诉的可能吗 法律网提醒您,假冒注册商标有不诉的可能,具体情形如下: 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6.法定其他情形。 ![]() 三、假冒注册商标罪是怎样规定的 对假冒注册商标罪的认定标准: 1.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和单位; 2.侵犯的客体为他人合法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以及国家商标管理秩序; 3.在主观方面为故意,且以营利为目的。过失不构成本罪; 4.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刑法所禁止的假冒商标行为,且情节严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 【假冒注册商标罪】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 [2]《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六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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