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一、婚姻宣告无效的原因有哪些     婚姻宣告无效的原因有:     1.重婚。     2.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结婚的。     3.未到法定婚龄结婚的。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二、婚姻被宣告无效孩子归谁抚养     法律网提醒您,婚姻无效,孩子可以按以下情形判决: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会判给女方;     2.两周岁以上的子女,会优先考虑由条件较好的一方抚养;     3.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关于抚养权出现争议的,可以考虑子女本人的意见;     4.父母双方可协议轮流抚养子女。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三、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     可以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有:     1.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本人、当事人的近亲属以及基层组织;     2.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本人以及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     3.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和当事人的近亲属。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