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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买卖房屋的合同应该有哪些必备条款
释义
    一、房屋买卖合同的必备条款是什么
    买卖房屋的合同应该有的必备条款是双方和房屋的基本信息;房屋价款、付款方式、付款时间;交付使用条件和日期;办理产权登记的有关事宜;质量标准承诺;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交付承诺和责任;公共配套建筑的产权归属与违约责任等。
    法律网提醒您,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商品房销售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买受人应当订立书面商品房买卖合同。
    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明确以下主要内容:
    (一)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商品房基本状况;
    (三)商品房的销售方式;
    (四)商品房价款的确定方式及总价款、付款方式、付款时间;
    (五)交付使用条件及日期;
    (六)装饰、设备标准承诺;
    (七)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道路、绿化等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交付承诺和有关权益、责任;
    (八)公共配套建筑的产权归属;
    (九)面积差异的处理方式;
    (十)办理产权登记有关事宜;
    (十一)解决争议的方法;
    (十二)违约责任;
    (十三)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二、房屋买卖合同起诉条件
    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可以向哪个法院起诉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应向房屋所在地法院起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属于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一般合同纠纷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因涉及不动产,适用不动产的专属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引用法条:
    [1]《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一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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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5/24 1:39: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