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一、拆迁正在经营中的饭店对经营者的补偿有哪些     拆迁正在经营中的饭店对经营者的补偿有:替代土地的价差损失;经营损失,停业停产损失;地上物即饭店、餐饮设备等固定资产的损失;搬迁费用;解聘员工的安置补偿费用等。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二、拆迁正在经营中的饭店属于行政强制执行吗     拆迁一般不属于行政强制执行,而是行政机关为征收房屋而作出的行政决定。但是如果被拆迁人不在约定的期限内搬走,有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强制拆迁,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拆迁补偿是指拆迁人对被拆除房屋的所有人,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给予的补偿。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还可以选择货币补偿和产权置换相结合的补偿方式。           三、拆迁正在经营中的饭店纠纷找哪个部门     1.拆迁行政管理部门。一般而言,拆迁行政管理部门作出拆迁许可、拆迁决定、拆迁补偿裁决等行政行为的,原告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拆迁行政管理部门为被告。     2.人民政府。法律网提醒您,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诉讼中,以人民政府为被告的一般是以下几种情形:     (1)由人民政府下属的“拆迁办公室”充当拆迁人同时又作出许可决定和裁决;     (2)由人民政府或者土地管理局成立的临时性组织,如“拆迁指挥部”等充当拆迁人,同时作出许可决定和裁决;     (3)由政府专门成立的土地储备中心充当差遣人由人民政府作出裁决。在城市房屋拆迁行政纠纷时,出现以上三种情形的,人民政府为房屋拆迁行政诉讼的被告。     引用法条:     [1]《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一十七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