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后再婚需要的证件有哪些 |
释义 | 一、离婚后再婚需要的证件有哪些 离婚后再婚需要的证件有: 1.男女双方的身份证; 2.户口簿; 3.离婚证或者离婚判决书或者离婚调解书; 4.三张二寸近期半身免冠彩色合影照片; 5.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书。 法律网提醒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二、符合法律规定的离婚后再婚的流程 符合法律规定的离婚后再婚的流程如下: 1.首先,向民政局提出结婚申请; 2.其次,工作人员受理申请并进行审查相关材料是否真实有效; 3.最后,问双方是否自愿,双方书写声明书,签字、按指印,登记人员编号、登记打印结婚证,填写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 办理登记手续后,相关登记手续存档,当场发给双方结婚证书。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一条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本、身份证 (二)本人的结婚证 (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 三、离婚后再婚户口在男方家怎么办理 离婚后户口在男方家再婚可以先将户口迁移出来。 1.迁移到原籍地:持原籍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许可证,到户籍部门办理迁居许可证,办理时需要提供原单位或村委会的证明和离婚协议书,再到现在的户籍派出所办理户籍证明。 2.直接变成单独户口:户口与前夫分开,单独落户。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引用法条: [1]《婚姻登记条例》第一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一十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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