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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行政强制执行的批准程序如何进行
释义
    一、行政强制执行的批准程序如何进行
    行政机关的强制执行按照下列程序来进行:先由行政机关催告当事人及时履行;然后在履行期限届满后,由行政机关依法采取强制执行的措施或者申请法院执行;再在执行完毕后,终结执行程序;最后结束该案件。
    《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依照本章规定强制执行。
    二、行政强制执行的种类包括什么
    法律网提醒您,行政强制执行包括以下:
    1.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
    2.划拨存款、汇款;
    3.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4.排除妨碍、恢复原状;
    5.代履行;
    6.其他强制执行方式。
    
    三、在哪些情况下行政机关可以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在被执行人受催告后,仍逾期拒不履行行政决定所规定义务的情形下,可以对其启动强制执行程序。《行政强制法》规定,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在催告期间,对有证据证明有转移或者隐匿财物迹象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立即强制执行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七条
    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强制执行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强制执行的理由和依据;
    (三)强制执行的方式和时间;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五)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在催告期间,对有证据证明有转移或者隐匿财物迹象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立即强制执行决定。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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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5/23 13:0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