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一、出生证明办理期限是多长时间内     出生证明一个月内办理。由婴儿的家属在产妇出院前,携带《孕产妇保健手册》或新生儿出生医学记录、婴儿父母的户口本、身份证、生育证在户口所在地辖区妇幼保健机构办理《出生医学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七条     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弃婴,由收养人或者育婴机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二、办理出生证明的作用     法律网提醒您,出生证明的用途:     1.证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出生人口出生时的健康及自然状况;     2.证明出生人口的血亲关系;     3.作为新生儿获得国籍的医学依据;     4.作为户籍登记机关进行出生人口登记的医学依据;     5.作为新生儿依法获得保健服务的凭证。           三、出生证明办理需要注意的事项是什么     办理出生证明的注意事项如下:     1.填写《出生医学证明自填单》所在医院出具,有部分内容是医生填好的,个人填写部分,填写完毕后,可以去换正式出生证明;     2.当收到《出生医学证明》后要认真核对。如发现有填写错误时,应及时向医院申请换发。《出生证》全部机打,并且内容“原则上不能更改”;     3.《出生医学证明》是婴儿的有效法律凭证,要妥善保管;     4.为了保证出生医学证明有效性,保存时候应该待印章晾干后妥善保存,不可折叠,撕开,或过塑。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七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