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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离婚孩子的探视权怎么规定的
释义
    一、离婚孩子的探视权怎么规定的
    离婚孩子的探视权如下规定:
    一般情况下,在夫妻双方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有探望孩子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当事人可以协议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孩子,不利于孩子身心健康的,人民法院可以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可以恢复探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父母的探望权】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二、离婚孩子的探视权可以中止的情况是什么
    法律网提醒您,以下情况可中止子女探望权:
    1.探望方有借探望之机藏匿子女,使子女离开抚养方的监护的行为;
    2.对未成年子女有虐待、劫持、胁迫等暴力倾向的,对子女有严重违法、犯罪行为的;
    3.遗弃、歧视未成年子女的;
    4.患有严重的传染病未治愈或精神病的;
    5.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
    
    三、离婚孩子的探视权强制执行需要什么材料
    离婚孩子的探视权强制执行需要以下材料:
    1.强制执行申请书一份。申请执行人为自然人的,应由本人在强制执行申请书上签名或捺手印。强制执行申请书不得使用圆珠笔书写,不得使用复印件。
    2.证明申请执行人主体资格的材料一份,受委托代为申请强制执行的,一并提供委托代理资料。 申请人申请执行非法院法律文书的,还应提供被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材料一份。
    3.法院的离婚判决书或者离婚协议书。
    4.能够证实对方拒绝探视的其他证据材料。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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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5/24 5:14: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