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一、医疗机构哪些行为可以被推定为有过错     医疗机构以下行为可以被推定为有过错:     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2.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3.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     二、医疗机构推定为有过错后的赔偿项目     法律网提醒您,医疗过错应当赔偿以下项目: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患者死亡的还要赔偿被抚养人生活费以及丧葬费等。           三、医疗机构推定为有过错后的处罚     如果过错行为导致医疗事故的,则由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疗事故等级和情节,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执业许可证,对负有责任的医务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医疗事故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