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在北京是如何定罪挪用公款的 |
释义 | 一、在北京是如何定罪挪用公款的 在北京挪用公款的定罪是: 1.侵犯的客体,主要是公共财产的所有权; 2.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 3.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 4.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数额较大的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或者挪用数额较大的公款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 二、挪用公款罪能否取保候审 法律网提示您,挪用公款罪可以取保候审,但需要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 三、股东挪用公款是否属于挪用资金罪 股东是有可能构成挪用资金罪,挪用资金罪的行为方式主要表现在“挪用”上。所谓“挪用”,是指无权动用而不经批准许可,违反公司财务制度,擅自将公司资金挪作私用;或者虽有权动用,但违反公司财务制度,私自将公司资金挪作私用。行为人一经实施“挪用”的行为,就侵害了公司资金款项的专有权,改变了资金款项的用途,从而危害了公司对资金的占有、使用和收益,损害了企业工作人员职务廉洁性,同时也就具备了严重社会危害性。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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