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发包方在土地承包中存在以下行为,属于违约行为: 1、擅自变更、解除承包合同; 2、不履行合同义务; 3、对承包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进行干涉。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承包合同生效后,发包方不得因承办人或者负责人的变动而变更或者解除,也不得因集体经济组织的分立或者合并而变更或者解除。 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 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 法律依据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五条 承包合同生效后,发包方不得因承办人或者负责人的变动而变更或者解除,也不得因集体经济组织的分立或者合并而变更或者解除。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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